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2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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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分析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情况和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及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依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并确保于2014年底前完成。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补充和确定本辖区内实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类项及具体品种。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要求(《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中“表格下载”之“危化品”下载)传达至辖区内的化工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

附件1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doc

附件2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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