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2〕1786号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省(市、区)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水路承灾体普查成果应用,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等着力提升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防控能力,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制了《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水运局 康玮星,电话:010-65292636,传真:010-65292638,电子邮箱:sys637@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15日
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水路承灾体普查成果应用,提升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南所指港口承灾体,包括沿海万吨级及以上和内河千吨级及以上码头泊位及配套的仓库、大型机械设备、储罐、防波堤、引堤、护岸、进出港航道等。其他港口设施设备可参照执行。
(二)本指南所指自然灾害,是指对港口承灾体影响较大的气象、海洋、水旱、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大风、暴雨、雷击、风暴潮、海浪、洪涝、干旱、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种。
二、加强风险研判和分级管控
(一)建立健全数据常态化更新机制。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水路承灾体普查基础上,建立健全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流程,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补充新建、改扩建承灾体属性和自然灾害等信息数据,并加强数据审核把关。
(二)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技术指南要求,组织开展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划分为较小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级。
(三)加强风险研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研判,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分析形成研判结论或报告。风险研判可以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于易发生地震、洪水、台风、风暴潮、雷击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港口,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风险研判。港口承灾体发生重大变化或遭受自然灾害发生重大损失的,可及时增加研判频次。
(四)开展风险分级管控。结合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和研判情况,开展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分级管控。可根据风险研判结论,按照风险评估确定的风险等级或更高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1.港口作业区位于较小、一般风险等级区域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技术规范,规范开展检查巡查、检测评估、维护养护等工作,使港口承灾体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2.港口作业区位于较大、重大风险等级区域的,应在日常维护基础上,提高港口承灾体巡查检测监测频次,加强重点监测防护,强化灾害隐患巡查排险,及时开展隐患治理和设施设备功能恢复等防范措施。
(五)强化应急准备工作。结合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研判情况,完善港口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开展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检查保养,及时补充更新,提高预防和应对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的物资保障能力。
三、加强预警预防
(一)强化多部门信息联动。加强与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地质等部门的合作和数据共享,强化预测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和研判,确保第一时间传达到基层一线。
(二)应用科技手段提升监测水平。鼓励结合实际运用物联网等技术,对港口承灾体技术状况和周边环境等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监测,提升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采取针对性防灾减灾措施。根据当地气候变化规律和气象、海洋、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认真排查分析港口承灾体自身结构完好性、防风避雷及排水设施有效性、应急物资完备性、现场人员安全性等情况,提前做好港口物资储运、转移工作,及时采取针对性防灾减灾措施,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损失。
1.针对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高空坠落或设施设备倒塌损毁风险的,在接到灾害预报信息后第一时间做好防风准备,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做好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组织对大型机械设备、储罐、仓库等室外高大的设备设施及附属物进行重点巡查并加固处理,撤离受高空坠落物威胁或参与高空作业的人员,清除因风易坠落的高处附着物等。
2.针对暴雨、洪涝、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位上涨、海水倒灌及内涝风险的,在接到灾害预报信息后第一时间做好防汛准备,准备好沙袋,做好防雨保护以及物资转移,对排水设施进行重点巡查,确保排水系统通畅等。重点是做好遇水燃烧爆炸危险货物的管理。
3.针对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设备损毁、储罐起火风险的,在接到灾害预报信息后第一时间做好防雷准备,对避雷装置、储罐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加强危险货物储罐实时监测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自燃等安全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发现缺陷及时维修等。
4.针对暴雨、台风、风暴潮、海浪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设施坍塌风险的,在接到灾害预报信息后第一时间做好防灾准备,对港区内大型施工围堰、堤坝、土石边坡等采取加固和防坍塌措施,易受水流冲刷的部位采取防冲刷、导流等措施。
5.针对台风、大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在泊船舶断缆、移位撞击港口承灾体风险的,结合作业货种、作业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港口作业,及时提醒督促在泊船舶对缆绳进行加固,并按规定采取暂停作业等措施。
6.针对台风、洪涝、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人员伤亡风险的,在接到灾害预报信息后第一时间做好人员避险准备,对港区内易发生滑坡、坍塌、人员溺水、物体打击、雷击伤害等事故的危险地段进行警示和封闭,避免人员在危险地段活动。
7.针对风暴潮、洪涝、干旱(包括汛期反枯)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港内航道泥沙骤淤风险的,制定备淤与清淤相结合的维护疏浚方案,保障回淤季节具备应急清淤能力。
四、加强应急处置
(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结合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启动防御响应,切实落实防灾措施,合理安排港口作业,按照属地及相关预案要求,该停止港口作业的一律停止作业。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对自然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巡防,及时发现、排查和治理隐患。强化值班值守,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加强应急处置工作。针对灾害险情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或配合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妥善做好灾后恢复。自然灾害结束后,妥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次生灾害,防止复工复产过程中发生事故。
1.组织人员对应急物资受损、港口承灾体状况变化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将使用的应急物资进行保养后放回原处,并补充已使用的应急物资。
2.解除港口承灾体的防灾加固设施,使其恢复至正常生产状态。
3.及时测量掌握进出港航道回淤情况,针对性进行清淤施工,保障航道水深满足通航要求。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因自然灾害出现明显或者超过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沉降、位移、变形、开裂破损等现象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并根据检测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四)详细开展灾情记录。及时收集和整理港口自然灾害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范围、发生和处置过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信息,形成准确的自然灾害信息记录并按规定上报。
(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处置的工作经验,梳理完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快速修复港口承灾体相关基础设施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有关预防和应急预案,根据风险评估研判和实际情况,加强预警预防、隐患治理和抢险救援及相关准备工作,最大程度降低自然灾害风险和损失。
(二)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检查,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及时优化灾害风险防控有关预案和措施,确保防控工作责任具体、任务到人,风险隐患防范在早、化解在小。
(三)提升防灾意识。定期开展港口自然灾害风险防控能力培训,围绕预防自然灾害预案、自然灾害典型案例、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应急物资功能及使用方法、港口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提升自然灾害防控安全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运用保险机制。鼓励港口经营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参加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相关保险,更好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抄送: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宁波舟山、福建、广州、北部湾、四川、重庆、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港口集团,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港口协会,部公路局、应急办、路网中心。
相关文件解读:《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指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