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
环办函〔2015〕2139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室):
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我部组织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编制工作。综合名录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提供了环保依据。
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均明确要求“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在已制定综合名录的基础上,继续组织研究提出了一批新的名录,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综合名录》)。《综合名录》包括两部分:
(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5年版);
(二)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2015年版)。
现将《综合名录》提供给你们,供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时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