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国环规大气〔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高污染燃料目录》(见附件),现予发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污染燃料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3月2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