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建设条件预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成都轨道集团,成都交投集团,在蓉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机制,明晰工作流程、明确权责界面,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科学预留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后期建设条件,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建设条件预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1日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建设条件预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内的住建领域建设项目。
二、项目分类
依据现行《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201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成都市低运量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22-2035年)》、《成都市地铁控制规划一张图》,对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内的作业活动按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级以外)分为A类、B类、C类。
A类项目是指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二级的项目。
B类项目是指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三级、四级的项目。
C类项目是指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四级以外和涉及规划控制区的项目。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生成阶段”提出项目建设条件
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发起的并联要求,综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后,在项目生成阶段出具《建设条件》,提出涉及保护区、规划控制区的建设要求或不涉及的明确结论。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技术审查
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发起的并联要求,按照《建设条件》《成都市地铁控制规划一张图》《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成都市低运量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22-2035年)》出具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内建设项目方案技术审查意见。
(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建设条件预留)方案论证(备案)
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编制专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以下简称:《保护方案》),《保护方案》应充分考虑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阶段、各种工况条件下可能存在的风险状况,确保安全可控,并应制定安全、可靠、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
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内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组织专家论证(备案),并出具《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建设条件预留)工作办理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意见》)。
1.A类项目(论证)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等资料(详附件1、2),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论证会应邀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参加,论证通过后出具《办理意见》(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2.B类项目(备案)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保护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技术审查报告》。根据《保护方案》、《技术审查报告》等资料(详附件3)出具《办理意见》(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3.C类项目(备案)
(1)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签署《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建设条件预留)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根据《保护方案》、《承诺书》等资料(详附件4、5)出具《办理意见》(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承诺书》、基坑支护设计等资料(详附件4、5),经审查,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建设条件》的出具《办理意见》(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设计、施工方案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方案研究报告》,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条件预留的专家论证(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资料清单详附件6、7),论证会应邀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参加,论证通过后出具《办理意见》(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4.建设项目《保护方案》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程序申请论证(备案)。
(四)项目推送移交
涉及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并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并联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清单,应每两周移交市安监站、相关区(市)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各部门(单位)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敦促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完善保护方案论证(备案)手续。
(五)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1.市、区两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在建设项目开工勘验时核验项目《建设条件》,判断是否涉及保护区、规划控制区;涉及的项目应加强监管,督促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严格按经论证(备案)通过的《保护方案》等技术文件组织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日常巡查中报告的风险事项进行核查,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应及时发现保护区内违法作业行为并立即制止,同时报告市、区两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城管建设执法部门调查、处置。
3.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经论证(备案)通过的《保护方案》等技术文件开展项目建设,并密切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日常巡查工作。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论证(备案)通过的《保护方案》等技术文件组织施工作业。
5.监理单位应严格做好旁站,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经论证(备案)的《保护方案》组织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一)市、区两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1.成都市轨道建设工程保障中心受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统筹全市住建领域项目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建设条件预留)相关技术工作。负责提出《建设条件》、参与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技术审查、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建设条件预留)方案论证(备案)、定期向相关单位推送移交涉及保护区、规划控制区的项目清单。
2.市、区两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建设条件预留)的建设监管。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
1.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对保护区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及作业活动,组织保护方案审查。
2.配合在“项目生成阶段”提出《建设条件》、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建设条件预留)方案论证(备案)工作。
(三)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负首要责任。按《建设条件》委托开展勘察、设计,编制方案报专家论证(备案);统筹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建设条件》、论证(备案)通过的方案组织项目建设。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建设条件》、论证(备案)通过的方案开展工作。
五、文件施行
自2024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