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的通知
矿安〔202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4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4月23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地表距进风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围内存放油料或其他易燃、易爆材料。
(二)受地表水威胁的矿井,未查清矿山及周边地面裂缝、废弃井巷、封闭不良钻孔、采空区、水力联系通道等隐蔽致灾因素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在井下受威胁区域组织生产建设。
(三)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四)遇极端天气地下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二)遇极端天气露天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一)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拱板(盖板)与周边结构缝隙未采用设计材料充满充实的,或封堵体设置在井顶、井身段或斜槽顶、槽身段。
(二)遇极端天气尾矿库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