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试行)》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要求,推进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促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消防救援总队修订了《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现向社会公告。请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开展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主动向属地消防部门申报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职责。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1月18日
附件
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一、商场(市场、商店)、宾馆(酒店、旅馆)、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地下、半地下商场、商店、市场。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旅馆)等住宿类场所。
(三)2000个座位以上的会堂或礼堂,3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馆,5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四)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4.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医院、福利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200张以上的医院。
(二)住院床位200张以上的福利院。
(三)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办学点。
(四)中型和大型幼儿园。
(五)托位数在75个以上的托育机构。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州(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州(市)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港口、城市轨道交通、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港口。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三)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等级博物馆、县级以上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在5万KW以上的发电厂(站)。
(二)州(市)级以上的电力指挥调度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
(二)二级以上的石油库。
(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堆场、储罐等)。
(四)一级营业性加油加气站(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合建站)。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0人以上或同一工作时段员工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的产权、使用或物业管理单位。
(二)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三)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
(四)设有总储存价值5000万元以上可燃物品仓库、堆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