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办法》(试行)的通知
矿安青〔2022〕42号
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等文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6月9日
青海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防止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和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结合青海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煤矿企业包括生产建设煤矿及上级公司对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可能性进行辨识评估等分析研判,预先采取管控措施,避免风险失控形成重大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风险是指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井下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露天煤矿边坡、爆破、机电、运输等危险因素。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把开展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保障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人员和经费,不断提高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能力,坚持运用科学方法开展动态分析研判,增强分析研判的精准性、系统性,为有效管控风险提供可靠依据。
第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及上级公司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制度,健全和落实风险分析研判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主要方式
第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含煤矿实际控制人、本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全面辨识本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因素,评估风险严重程度和管控效果。
第七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风险辨识评估标准化和本办法要求,明确开展风险辨识评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指导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开展辨识评估,运用辨识评估结果开展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
第八条 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含集团公司、二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每季度组织下属煤矿和公司相关负责人、内设部门集中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研究确定本企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
第九条 煤矿及上级公司重点分析研判以下风险影响因素:
(一)井工煤矿“三量”,采掘工作面布置,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二)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矿井、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生产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专用回风巷,巷道贯通,采区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电源。
(三)矿井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机构、人员,防治水、防灭火专项设计,瓦斯抽采,瓦斯排放,恢复封闭的施工区域,瓦斯浓度异常变化及处置,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采空区(老窑)积水、防隔水煤(岩)柱、火区启封,顶板控制,初采初放,过断层、破碎带,临近或揭露老空老巷,隐蔽致灾因素。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及报警、断电、闭锁,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及数据。
(五)证照有效期,“五职”矿长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督考核,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托管、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停产停工后井下灾害变化。
(六)存在上部露天矿坑且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地面塌陷裂缝、雨水积水渗入涌入井下、顶板抽冒等隐蔽致灾因素。
(七)罐笼、斜井人车,斜巷跑车防护,带式输送机保护、输送带阻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生产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验运用。
(八)露天采场边坡监测,边坡角,涌水冻融、冻土层,爆破。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队伍资质,工程施工顺序,安全监控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
(十)复工复产。
(十一)启封井口和闭坑。
(十二)应当分析研判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 上级公司应当监督指导下属煤矿严格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检查和纠正下属煤矿风险辨识不清、评估不准等问题。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定期或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煤矿及上级公司根据分析研判确定的重大安全风险,制定和更新本企业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第三章 定期报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建立重大安全风险向省级监管监察部门报送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下一季度本企业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定期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分析研判重大安全风险相关报表图纸及相关文件资料。
报送内容、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年度报送。每年1月10日前,各煤矿企业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分别报送井工煤矿11种图纸、露天煤矿9种图纸;井工煤矿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定期分析报告、动态报表,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露天煤矿年度采剥作业计划、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二)按季度报送。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被列入重点分析研判的煤矿报送本矿上一季度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布置图和采掘工程月报表、火工品用量月报表、用电量月报表。被列入重点分析研判的煤矿名单及报表格式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确定并书面通知相关企业。
(三)及时动态报送。煤矿企业发生下列变化,应当在2日内报送变化情况: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经营、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公司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分工,向下属煤矿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及经营指标;“五职”矿长及分工,煤矿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总工、部门负责人及成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及任职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掘进工作面开口、进尺到位、巷道(切眼)贯通,采煤工作面安装、回采、停采、回撤等状态变化,采空区封闭施工,矿井反风演习,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升级改造。
(四)立即报送。煤矿企业发生下列涉险事件,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报送相关情况: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瓦斯窒息、燃烧或爆炸,煤层自燃或出现自燃征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且10分钟内没有启动,采掘工作面出现明显透水征兆或巷道被淹,洪水等异常极端天气威胁矿井安全,全矿井停电或水平、采区异常停电,自查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其他涉险事件。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平台维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平台基础数据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开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8日。